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学术道德与学风作风建设规范(试行 )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31日 浏览数:8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崇尚科学精神,推动学术道德建设,加强学术自律,强化底线意识,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提升学术团体的自律水平和公信力,根据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办事机构、二级机构、省级学会和以及参与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学术活动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该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恪守职业道德,坚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
  第四条  本规范是指在学风组织机制、科学研究、学术期刊、学术交流活动、学术评议、成果评价、人才奖励以及著论发表等工作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七条  在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中,论文一旦被会议组织者录用,论文作者(或其代表)应根据会议要求,到会交流和报告论文。不一稿多投。
  第八条  在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时,不得“跑龙套”“挂虚名”“混圈子”、不合常理的跨领域做报告。
  第九条  学术交流与交往,容许存在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争论,并相互尊重,不得以无科学依据的质疑、人身攻击等方式干扰正常的学术争论。反对学术交流中的形式主义。
  第十条  在进行学术研究或发表成果过程中,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成果,不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第十一条   对研究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参与学会的各种推荐、评审和评奖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严格按照规则办事,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及公正性;不过分抬高或贬低他人学术成果的价值,不弄虚作假,不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在科技评价中发挥专家主导作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议专家的选择和判断,保持和维护科学共同体在科技评价中的独立性。评议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提供夸大和不切实际的评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
  第十五条  开展科技咨询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正确处理所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咨询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六条  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同行评议、成果保密、信息共享和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政策,确保编辑出版的诚信,维护学术期刊的信誉。
  第十七条  选拔和举荐人才应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应受个人好恶、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影响,要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  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和职业伦理规范标准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会员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除名。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科技工作者有义务负责任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第二十条  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二十一条  在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二十四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二十五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七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党委负责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建立会员学术诚信档案,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进行记录,向理事会通报。
  第三十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监事会负责受理违反学风作风道德规范行为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委托相关学会、组织或部门进行事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理事会汇报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会通过后试行,试行期为两年。